唐朝前期自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繁荣;加之唐朝开明与开放的政策,使妇女所受的压抑与束缚相对较轻,这为女子走出闺阁,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环境。
首先,自太宗以来,大唐文化远播四方,周边各族慕风向化,唐王朝则以容纳百川之气魄,吸收各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大融合,大大削弱了以“三从四德”为核心的束缚妇女的传统礼法。李唐先世本属西北“胡化”很深的六镇集团,唐皇族是胡汉混杂血统,如唐高祖的母亲出自拓拔鲜卑的独孤氏,唐太宗的生母及其妻长孙皇后父母皆系鲜卑人,所以在文化习俗上沿袭了北朝传统。
唐统一天下后,将这些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带到中原。朱熹曾批评唐朝“闺门不肃”,“礼教不兴”,说:“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意。”同时,唐代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国际交流空前频繁,气魄宏大的唐朝对所谓“蛮夷之邦”的文物风习来者不拒,兼收并蓄。许多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还比较原始,女性地位较高,这些文化习俗对唐代社会的影响十分强烈,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力地冲击了中原汉族的礼教观念。宫廷中,后妃、宫女都不回避外臣,甚至可以亲近接交,不拘礼节。
例如,韦皇后与武三思同坐御床玩双陆,唐中宗在旁为之点筹。安禄山在后宫与杨贵妃同食、戏闹,“禄山出入宫掖不禁,或与贵妃对食,或通宵不出”。这说明当时风气的确开放,人们对男女交往不以为怪。第二,维护传统礼法的中原士族集团遭到打击,也冲击了儒家传统礼法道德。如以经学、礼学、婚官、门风为特征的山东土族,在隋末农民起义时遭到致命打击,到了唐代依然受到排斥和压抑。唐太宗兴科举,修《氏族志》,将山东大族崔氏列为第三等,使山东士族势力受到打击。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再次改《氏族志》为《姓氏录》,完全打破了魏晋以来传统士族与庶族的界限,提高了庶族官员的地位,从而冲击了门阀士族所代表的传统礼法观念。
因而在唐前期,封建礼法随着中原士族集团的削弱受到很大的冲击,男女交往的界限比较淡化。如异性结识交往,不避嫌疑。崔濒《长干曲》:“君家何处住,妾住在横塘,停船暂借问,或恐是同乡。”这首诗写了一位船家女和一个陌生人大大方方地打招呼、攀谈。《太平广记》卷二四二中记载了这么一件事:天宝初年,肖颖士夜归某县,半路遇到一位二十四五岁的女子,请求同行。肖误以为是狐狸精,其实是位店家女,闹了一场误会。这也是一位年轻女子在外主动与男子交往的事例。白居易的著名诗篇《琵琶行》写了一位商妇在丈夫外出时半夜接待一群陌生男客上船,与他们同席交谈并弹奏琵琶的事件。
洪迈在《容斋三笔·白公夜闻歌者》中对此议论说:“瓜田李下之疑,唐人不讥也。”有些唐代妇女还有“胡服骑射”的爱好和风气,喜欢穿上胡服戎装或女扮男装,矫健英武地跃马扬鞭,参加打球、射猎等活动。如杜甫在《哀江头》中所描写的“辇前才人带弓箭,白马嚼啮黄金勒,翻身向天仰射云,一箭正坠双飞翼。”第三,《唐律》中有关户婚的较为开明的政策,客观上也为妇女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如《唐律疏议》卷十四第190条疏:“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此条文规定夫妻感情不合,可以离异,从一定程度上维护并赋予了妇女一定的婚配权利。
《唐律》中也有妇女有权继承财产的条文,这都有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第四,唐代君位继承的不稳定性,为宫妇涉政提供了契机。自西周以来,君位继承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然而,唐前期并未严格按传统宗法制度继承皇位。如唐太宗是发动玄武门政变杀死长兄而继承皇位的,唐高宗原是唐太宗的第九个儿子,唐中宗原系唐高宗的第七子,唐睿宗是唐中宗的弟弟,唐玄宗为唐睿宗的第三子等等。
唐前期这种非嫡长子承袭皇位的状况,大大动摇了封建宗法制的神圣性,这对提高妇女地位也是有利的。如武则天以及后来的中宗朝韦后、上官昭容和安乐公主,睿宗朝太平公主,肃宗朝的张皇后都在皇位继承上大做文章,借机干预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