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家都是皇帝的臣民,但各自的身份却存在巨大差异。从黄册制度有关差役优免的规定可以看出应役臣民的等级分为三个大类。
第一,官绅等级。即能够享受优免的在职官员,包括一些吏员,以及监生、举人、生员和退职乡绅等。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朱元璋下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令官员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以上所言徭役均指杂泛差役。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规定:“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令六部、都察院、应天府并两院判禄司、仪礼司、行人司随朝官员除本户合纳税粮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尽免。又各处功臣之家,户有田土,除合纳粮草夫役,其余粮长、里长、水马驿夫尽免。”嘉靖二十四年(公元1545年)更扩大优免范围,议定如下则例: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粮额减二石,人丁减二丁。降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内官内使亦如之。外官各减一半。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杂职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粮一石,人丁一丁。以礼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闭住者免一半。品级不同,所得优免数额各异。官员的品级也显示了其不同身份。
如上所述,在当时有关赋役优免事例中,还有一些对专职役户如军户、匠户、灶户等加以某些优免的规定。其原因是,这类役户既要完成其专职差役,如军户要向卫所起解军丁,匠户要到京城造作,灶户要到盐场应役等等,此外,又都要负担里甲正役,二者同在一身,不堪重负,而不得不减免某些粮差,以保证其专职差役的完成。其与官绅因为享有特权而得到优免的性质是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身份地位。
第二,凡人等级。亦称庶民等级,即广大的不享受优免的各色应役人户。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窑户、酒户、菜户、果户、园户、铺户、站户、陵户等等,计有数十种之多。这些人户在黄册之中又被分别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等不同的户等,以担负不同的差役。《诸司职掌》载: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
赋役黄册实施范围
止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以仆马出入者”即为上户;“有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虽止有一二丁,田种不多,颇有生理,足够衣食者”即为中户;“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虽止单丁,勤于生理,亦够衣食者”即为下户。从遗存的黄册文书来看,上户、中户在一里之中均占少数,多为里长户,而下户占绝大多数,多属甲首户。黄册里甲的编制是,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称为“正管”,均属应役人户。此外,每里还有一些鳏寡孤独,“贫门单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佣工借贷于人者”,一般被划为下下户,附于册后,称为“带管畸零”,属于不任役者。可以看出,户等是按经济实力划分的。其中又体现了地主、自耕农或佃农等这样不同身份。
第三,贱民等级。即奴婢、佃仆等不被编入黄册的人户。佃仆虽与奴婢有别,但由于其与家主有较严格的隶属关系,而一直被视为家主的奴仆,当成贱民,“遂不得自齿于齐民”,被排除在国家编户齐民之外,不登于官府户籍。佃仆户的由来是,其先世多为富贵之家服役,有的虽配与妻室,但仍为之仆。“当时豢养恩深,名分自不可紊。迨其后有主念辛勤而听其自为家者,有主渐破落而听其各自谋生者,一传数传之后,各已另居其居,自食其力……然而主家子孙,凡有婚丧之事,必令执役,稍不遂意,则加捶楚。甚至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子孙读书,不许与考应试。自明迄今相沿数百年,主家族众呼为世仆,闾里乡党目为细民。若辈只得忍气吞声,居于贱列。”这里所说佃仆之家“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就是由于佃仆户不入公籍,不被编入黄册的缘故。“民只知供正赋,其应公家者,皆故家子弟,非有包头雇役及细民窜人版图者。”所谓“版图”,即指赋役黄册一类公籍。关于佃仆“地产丁粮,必寄居主户完纳”之事,在遗存的徽州文书中即可得到证实。 明崇祯至清咸丰休宁朱姓置产簿中所录《嘉庆二十二年休宁顾道元卖田契》所反映的情况即是如此。
奴婢、佃仆即使积有土地赀产,自立门户,亦不得编入黄册,凸显出贱民与编户齐民的身份差别。
世袭制度
赋役黄册配户当差制的基本特征是,人户皆以籍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为某种户籍,则世代相承,永当此役,不可改变。并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所谓人户以籍为定,有两重涵义。一是所定户籍不准变乱,不准避重就轻。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二是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许变动。“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其实,其他各色人户的户籍,亦均以洪武黄册所载为准,不许更改,也是一种永充性质。“洪武旧本,由(犹)木之根、水之源也。木有千条万千,总出一根;水有千支万派,总出一源;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田有定(额)而丁有登降,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载:“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仍当里甲正差。”这里所言“俱祖充”,即是说这些渔户、船户由来,本是因其祖先最初在编制黄册时被佥充,而一直承袭下来没有改变。
《明史》载:“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始得除。”当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绝对。在明朝长达270余年的历史中,亦可见到一些诸如军籍改为民籍的事例,然而,稍做考察则不难发现,其或因为官至尚书,或由于皇帝开恩,或因与皇族联姻等等,多属特殊情况,这些事例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役皆永充”的原则。
此外还规定,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大明会典》载:
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军籍、匠籍皆不许分户,主要是防止因分丁析户而规避差徭,以保障其专门役职的完成。
又规定,黄册之中军籍丁尽户绝者,不准开除,以备查驳。“天下之根本莫重于黄册,而黄册内所重者,莫甚于户籍,尤莫甚于军籍。凡军籍丁尽户绝者,不许开除。见(现)有人丁者,不许析户。”现存《万历三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文书中,最后即载有36户军绝户,如册中第一甲最后一户:
一户朱张寿 绝军
人口男不成丁二口 本身二百卅五 侄千里二百一十五民瓦房一间
这些绝军人丁的年龄多在百岁乃至二百岁以上,实系名存实亡。但每次大造仍照旧开报,主要怕其子孙更改户籍,以备查考。
以上实行的人户以籍为定、役皆永充等各种规定,可明显看出赋役黄册实为一种世袭制度。
衰亡松解
明代黄册里甲编制的基本原则是,每里110户,分为10甲,轮流应役。从表面上看,它是为了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但其实质,是把大明帝国统治下的人民都无例外地组织到黄册里甲之中,都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服徭役。它本是一种人身奴役制度。在均平赋役的背后,是事实上人们身份的极大的不平等。这种以人身奴役为对象的落后的徭役制度,乃是建立在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基础之上的。因为在劳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阶段,在社会生产等各种活动中,人的单纯体力劳动均占首要位置,最为重要。于是,人身奴役即成为统治者剥削人民的主要方式。但是,中国古代至宋代以后,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到了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与以人身奴役为特征的徭役制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黄册里甲采取十甲轮流应役制,须把人户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须以里甲间人户经济实力的均衡和稳定为前提。而明代土地私有发展扩大,土地买卖更加频繁,沧海桑田,变化无常,人户的消长与贫富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里甲编制均衡的被打破不可避免。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更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使赋役的纳银化成为可能。尽管黄册实行的是世袭制,具有一种凝固性,但在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冲击下,黄册制度的衰败与赋役制度的改革,以及随之发生的人们身份等级的变化,已是历史的必然。
这里,还要再谈商籍问题。如前所述,在黄册所立各种户籍之中本没有商籍。然而,明代后期又出现了所谓“商籍”。至迟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在两淮即正式设立了“商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两浙亦设立了“商籍”。不过,这种商籍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专为某些盐商及其子弟在经营地所设的一种学额和考试资格。这种商籍的含义与限制是,其占籍的身份限于盐商及其子弟;且仅限居于本籍之外者,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商籍获得者有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并在当地府、州、县学中另占有为之特设的学额。简单地说,它只是某些大盐商及其子弟获得的一种科举考试特权。原来,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一向重视应试者的出身与身份,规定只有编户齐民,即在官府的公籍上载有正式户籍者,才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同时又有地域性限制,考生必须在其户籍所在地即“原籍”应试。《宋史·选举志》载:
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家状并试卷之首,署年及举数、场第、乡贯,不得增损移易,以仲冬收纳,月终而毕。
赋役黄册宫廷版
即,商人在科场中被视为“异类”,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由来已久。明制:“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凡逃籍、漏籍、冒籍、跨籍者均被视为违法而要受到严厉查处。这样,明代黄册从其功能来说,除了赋役征调之外,还有区别人们社会身份与控制臣民的作用。然而,明中叶以后,工商业发展迅速,人口流动频繁,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的黄册制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统治者对工商业依赖的程度也大大增加了,于是,其对人民的控制亦在某些方面有所松解。此即是明代后期商籍出现的大背景。尽管明代商籍实行的范围仍很有限,它仅限于两淮和两浙的一些大盐商,其较广泛实行,则是清代之事;尽管明代后期出现的仅作为科举考试资格的商籍,仍与黄册之中的役籍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的出现,使商人从科举考试中的“异类”变为得到官府的正式承认,这不能不说是人们社会身份的重要变迁,是一种明显的社会进步。
至于明代的赋役改革,从明初宣德年间周忱的赋税改革就开始了。其后经过正统时创立的均徭法,明中叶以后出现的均平银,明后期实行的十段法、一条鞭法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各地实施的均田均粮运动,可以说,赋役改革贯穿了后明。这一改革,其后又延至清代前期,直至雍正时的摊丁入亩才最后完成。在明清赋役改革潮流的冲击之下,随着明朝的灭亡,黄册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黄册制度的衰亡,正说明了实行了几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从而标志了中国古代徭役制的结束。黄册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徭役制的继续,同时也是它的终结。黄册制度的衰亡使广大人民摆脱了徭役制的枷锁,从而使人身束缚有所松解。封建时代严格的身份等级亦随之变化。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开始向近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最初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